事项编码 |
14060001GS-JG-0003 |
事项类别 |
行政监管 |
实施部门 |
朔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
受理方式 |
朔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网上 |
办理方式 |
承诺件 |
设定依据 |
1.《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24号公告) 第二条第一款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办理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的退(免)税、免税,适用本办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第五条第一款 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下同),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申请材料 |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2份; 2. 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 3. 报送的资料: (1) 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提供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 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不需提供); (3) 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 特许退(免)税的单位和人员还须提供现行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要求的其他相关凭证。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朔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0349-8852528 |
受理网站 |
http://www.szzwfw.gov.cn |
权力运行流程图 |
见附件 |
监督电话 |
0349-8852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