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规范烟草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划,结合朔城区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本规划适用于朔州市朔城区行政区划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适用于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审查、决定等。朔州市朔城区烟草专卖局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应当遵循本规划,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合理布局基本原则

    1.公平、公正原则。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许可证申办程序向社会公布,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平等权利。

  2.便民原则。制定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既方便消费者购买,又限制卷烟零售户之间不当竞争,保证烟草制品合理消费需求。

3.受理在先原则。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因合理布局条件所限,无法同时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适当照顾弱势群体原则。对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烈属、特困户、残障人士等社会弱势群体,申办许可证时,经核查经营者或法定代表人确为本人,且为唯一店面的,适当放宽办证条件。

  5.尊重历史,立足现状,不溯及既往原则。本规划只针对新申领许可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已经存在持有许可证的零售户,除本规划规的不予设立零售点情形以外,经营主体、经营场所地址未发生改变的,应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正常办理许可证延续,不受本规划限制。

 

第二章 禁止性设置规划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1.申请主体资格: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属于“娱乐服务”业态的除外);

3)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4)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处于惩戒期内的;

5)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6)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9)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2.经营场所:

1)流动摊点(车、棚)、电话厅、报刊厅、活动板房、楼道隔断以及其他临时建筑物等非固定经营场所;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4)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5)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包括主营易燃易爆产品,直接经营或存放有毒、有害、放射性商品的场所(如农药、油漆、散装汽油等对人体有毒有害的场所),以及列入政府危房改造的场所。

6)未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的。

3.经营模式:

1)采取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卷烟或电子烟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4.经营业态方面:

专营建筑装潢、五金交电、日杂、美容美发、休闲会所、办事处、化妆洗涤、药品及医药机械、文化体育、学生用品、家电家具、床上用品、足疗保健、彩票销售、通信器材、烟花爆竹、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服装制售、房屋中介、寄卖典当、祭祀用品、快递超市、汽车销售、运输信息、宠物店、渔具店、旅行社、照相馆等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5.特殊区域:

1)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中小学、幼儿园师生出入口依法可步行最短距离50米范围内的;

2)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3)党政机关内部;

4)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5)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6)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划的。

6.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划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以及当地烟草专卖局依照规划不能设定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1.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2.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内

3.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4.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5.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6.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证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

7.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8.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9.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10.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11.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三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七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城市区域、乡镇、行政村等作为最小市场单元。零售点按照满足市场需求、方便人民群众、规范市场秩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进行布局。

1.城市区域、乡(镇)所在地、行政村(含自然村)零售点设置:

1)城市区域新增零售点的设置间距不小于50米且符合《朔州市朔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表》(附件1)总量控制要求。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邻近的品牌连锁便利店的距离,可不计入两个零售点间距。

2)乡(镇)所在地、行政村(含自然村)按《朔州市朔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表》(附件1)进行总量控制。若该区域零售点规划数量未达到饱和状态的,乡(镇)所在地人口70以上设立1个零售点;行政村(含自然村)人口100人以上设立1个零售点;卷烟零售点数量为0的行政村(含自然村)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

城市区域、乡(镇)所在地、行政村(含自然村)现有零售点数量达到或超出规划数量后,如零售点之间的距离虽符合条件也暂不准入办理,有注销、收回等情形导致数量减少后低于规划数量,实行“退一办一”和行政许可受理在先的原则实行控量循环。

2.电子烟零售点设置:

电子烟零售点的设置按照山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电子烟零售点布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实际情况,可放宽零售点间距、总量控制要求。

1.按原零售点地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企业类型改变的,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改变经营主体的,继承改变经营主体的,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以上情形重新申领许可证的可以不受零售点间距、总量控制要求。

2.地址变化新办或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因城市改造等政府行为涉及经营场所房屋拆迁、道路扩建整修,造成原许可证歇业或变更后6个月内在新经营地址继续经营,或在安置后6个月内利用被征收房屋的安置场所继续经营,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申领许可证的,可以不受零售点间距、总量控制要求。本项不包括经营场所纳入政府房屋拆迁范围后设立的零售点。

2)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所有学生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内的持证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动歇业后另选新址的,可以不受零售点间距、总量控制要求。

3.对符合条件的品牌连锁便利店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0〕57号)和山西省商务厅等13部门《关于促进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的实施意见》(晋商规〔2020〕4号)要求,朔城区烟草专卖局对符合条件的品牌连锁便利店总部直营或新加盟门店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严格执行合理布局规划中“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前提下,在零售点间距方面可适当放宽,与其它持证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不得少于25米(含),且不作为周边新设零售点的参照。

(1)依据国家《商务部等13部门关于推动品牌连锁便利店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函〔2019〕696号)规划,品牌连锁便利店是指: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以直营或加盟方式开展经营的、以经营食品和日用品为主的,持有商务部门颁发的“商标注册证”和“品牌连锁总部的授权书”。

2)建立品牌连锁便利店总部备案制度。所有享受办证优惠政策的品牌连锁便利店,其总店负责人必须事先向朔城区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并提交该品牌连锁便利店的商标注册证明和符合品牌连锁便利店定义的有效证明材料,由品牌连锁便利店总部与朔城区烟草专卖局签订《守法经营承诺书》。同时,为进一步提升全区涉烟营商环境建设,针对本地区品牌连锁便利店,新办申请时暂未取得商务部门颁发的“商标注册证”和“品牌连锁总部的授权书”的,朔城区烟草专卖局审核后,设置一年时间的过渡期用于办理该品牌连锁便利店的商标注册证明并进行备案,过渡期间暂时享受品牌连锁便利店间距方面的优惠政策;一年内未在朔城区烟草专卖局进行备案的,不享受品牌连锁便利店间距方面的优惠政策。

  (3)直营或加盟品牌连锁便利店在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材料中,应提供有效的品牌连锁便利店直营或加盟证明材料:品牌连锁便利店总部出具的直营或加盟授权书、合同等有效证明材料。

4.对储蓄机构、不存在安全隐患,又符合其他法定办证条件的加油站便利店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对储蓄机构、不存在安全隐患,又符合其他法定办证条件的加油站便利店申请办理许可证,符合零售点设置间距不小于50米以及《朔州市朔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表》(附件1)的要求。

5.对持有合法有效证明的军烈属、特困户、残疾人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持有合法有效证明的军烈属、特困户、残疾人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仅限本人作为经营者或法定代表人且申请人为首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放宽零售点间距要求,但不得

出现本规划中第二章禁止性设置规划”的相关情形。

 6.其他情形:

1)申请人申请全商品扫码的,以及政府文件规划的特色乡镇、创新产业园区、农村新型聚居地内所设的零售点提出申请的,在零售点间距方面适当放宽,但必须符合合理布局规划总量限制要求和本规划第二章禁止性设置规划”以外的情形。

2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属于自有房产的,在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规定条件下,可享受放宽5米的优惠政策,但必须符合合理布局规划总量限制要求和本规划第二章禁止性设置规划”以外的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规划中有关用语含义及相关说明:

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消费者进出无限制的区域,不包含住宅、公寓、办公写字楼等场所的地下室、储藏室及二楼以上区域。

固定经营场所,是指有准确的门牌地址或方位表述,经营场所形成封闭且不可移动空间,不包含流动摊点、售货车、临时棚舍、仓储场所等,并具备基本的经营设施。

幼儿园、中小学周围,是指自幼儿园、中学、小学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内(含50米)的区域。

间距,是指从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之间,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可正常安全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具体见《朔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标准》(附件2)。需进行间距测量时,申请人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应当共同确认。

实际经营面积,是指为商品销售、餐饮住宿、娱乐活动等经营需要而直接占用的使用面积,不包括仓储、办公等辅助公共服务场所及设施。

本规划中“以上”“以内”“不低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十条   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本规划中的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办学许可证的单位,不包括幼儿看护、早教、学前托管等场所。

第十一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受间距或控量所限,无法同时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请人经营场所应有准确的门牌地址或方位表述;门店外应有明显的店面标识或字号名称且与营业执照名称(字号)相一致。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  持证零售户歇业,其他申请人在原经营地址申领许可证的,须符合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

第十  对本规划施行前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划有关合理布局规定标准调整的影响;有效期届满的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不受本规划有关合理布局规定标准调整的影响,但属于本规划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或不符合法定延续条件的,不予延续。

第十  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根据社会形势的变化,朔城区烟草专卖局可对局部区域零售点布局数量进行调整,并公告实施。

第十  本规划由朔城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朔州市朔城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朔城烟办〔2019〕14号)和《朔州市朔城区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1.《朔州市朔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表》

2. 朔州市朔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标准

 

 

                               朔城区烟草专卖局

                            0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