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环朔罚〔202342


朔州市全顺德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00MA0H11ND3B

地址:朔州市朔城区小平易乡林家口村北

法定代表人:周文桃

朔州市生态环境局朔城分局于20237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于20165月在朔州市朔城区小平易乡林家口村西北开工新建年入选原煤120万吨项目,项目占地面积约15亩,建设内容为一条16平方跳汰洗煤生产线(洗选车间)、一座3000平米原煤棚、两座精煤棚(1号棚3000平方米、2号棚5000平方米)、煤泥库、破碎车间等,在开工建设前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

2.你公司新建年入选原煤120万吨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和使用。1号精煤棚南北两侧进出口未密闭,棚内贮存精煤约5000吨;2号精煤棚西侧东侧棚体地面以上3米未密闭,北侧进口未密闭;原煤棚东侧进出口未密闭,棚内贮存原煤约6000吨;厂区出入口未设置车辆清洗平台。

以上事实,2023727日《朔州市生态环境局朔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取证照片5张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第1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2项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816日以《朔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朔环朔罚告字〔202342号)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证据、拟作出的处罚和不予处罚内容、依据、理由,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至今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故我局认为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异议,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针对第1项违法行为,原朔州市朔城区环境保护局于2018716日以“朔城环罚〔2018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针对第2项违法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七项(序号J-7),经核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CNY3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朔州市生态环境局朔城分局通过“山西非税收缴平台”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凭20位缴款码,按照6种交款方式之一将罚款缴至财政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朔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怀仁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朔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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