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持续优化政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烟草专卖局《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国烟法〔2024〕55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朔城区卷烟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本规划适用于朔城区行政区划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适用于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审查、决定等。

第四条  合理布局基本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许可证申办程序向社会公布,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平等权利。

  2.便民原则。制定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既方便消费者购买,又限制卷烟零售户之间不当竞争,保证烟草制品合理消费需求。

3.受理在先原则。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因合理布局条件所限,无法同时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适当照顾弱势群体原则。对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军烈属、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申办许可证时,经核查经营者或法定代表人确为本人,且为唯一店面的,适当放宽办证条件。

  5.尊重历史,立足现状,不溯及既往原则。本规划只针对新申领许可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已经存在持有许可证的零售户,除本规划规定的不予设立零售点情形以外,经营主体、经营场所地址未发生改变的,应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正常办理许可证延续,不受本规划限制。

第二章 禁止性设置规划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1.申请主体资格: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属于“娱乐服务”业态的除外);

3)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4)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处于惩戒期内的;

5)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6)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9)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2.经营场所:

1)流动摊点(车、棚)、电话厅、报刊厅、活动板房及其他临时建筑物等非固定经营场所;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4)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5)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包括主营易燃易爆等产品,直接经营或存放有毒、有害、放射性商品的场所,如:农药、油漆、散装汽油等对人体有毒有害的场所(不包含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以及列入政府危房改造的场所。

6)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经营场所内部,如:以未成年人为培训对象的各种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托育机构等。

7)未遵守法律、法规以及规章。

3.经营模式:

1)采取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3)不能有效识别未成年人,无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等。

4.特殊区域:

1)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中小学、幼儿园师生出入口依法可步行最短距离50米(含)范围内的;

2)医疗卫生机构内部;

3)党政机关内部;

4)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和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5)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6)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划的。

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划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1.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2.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最短距离50米内的;

3.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4.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5.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6.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证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

7.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8.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9.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10.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11.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三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七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城市区域、乡镇、行政村等作为最小市场单元在实地走访调研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辖区内新规划住宅小区、人口数量、办证需求、消费能力等多种因素将测算的零售户合理容量作为零售点布局规划的重要参考,通过合理布局、动态调节,相应放宽、维持或收紧布局规划实现零售户总量合理稳定。

1.城市区域零售点设置: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的同时,综合考虑不同市场区域地理交通、消费水平、办证需求等多种因素,将城市区域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ABCD四级(实行零售点间距限制和总量控制要求),针对不同级别区域市场特点,明确新增零售点间距设置标准。

为进一步提升全区涉烟营商环境建设,在严格执行合理布局规划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城市区域ABC级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外部出入口两侧新增零售点在间距方面适当放宽,与其它持证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不30米(含);城市区域若某个网格片区零售点规划数量达到饱和状态时,可根据该网格区域卷烟消费、办证需求、人流量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在朔城区政务大厅烟草办证窗口公示。

注:住宅小区内部设立零售点的,与其他零售点间距应达到50米(含)以上且不得超过所在区域零售点总量控制要求。

2.乡(镇)所在地、行政村(含自然村)零售点设置:

乡(镇)所在地、行政村(含自然村)按照合理布局规划实行总量控制(不受零售点间距限制要求),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零售点规划数量。卷烟零售点数量为0的行政村(含自然村)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不受未规划设置为0的影响)。

乡(镇)所在地、行政村(含自然村)现有零售点数量达到或超出规划数量后,暂不准入办理,有注销、收回等情形导致数量减少后小于规划数量,实行“退一办一”和行政许可受理在先的原则实行控量循环,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零售点规划数量并在朔城区政务大厅烟草业务窗口公示。

注:小康村(北关、南关、西关、东关)、七里河村、贺家河村、北邢家河村、北旺庄村、小村、照什八庄村、李家河村、曹沙会村、南邢家河村等城中村(与城市区域接壤的临街商铺、住宅小区等除外)新增零售点实行总量控制(不受零售点间距限制要求),现有零售点数量达到或超出规划数量后,暂不准入办理,有注销、收回等情形导致数量减少后小于规划数量,实行“退一办一”和行政许可受理在先的原则实行控量循环,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零售点规划数量并在朔城区政务大厅烟草业务窗口公示。

3.机场、高铁站候车室、星级酒店、大学本科院校内部区域零售点设置:

机场、高铁站候车室以及经营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星级酒店(用于陈列烟草制品的专门区域)、大学本科院校内部区域零售点实行总量控制,设置总数不超过3个(不受零售点间距限制要求)。

4.商贸市场、创业园等零售点设置:

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且已形成发展规模的商贸市场、专业性商品市场、创业园区从严控制零售点,在严格执行所在区域零售点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市场内部每增加100个实际固定经营商铺可增设1个零售点。市场外围临街商铺零售点的间距不小于45米(含)且不得超过所在区域零售点总量控制要求。

5.主营业务为通信器材、电子商品、修理修配等内容的市场经营主零售点设置:

主营业务为通信器材、电子商品、修理修配等内容的市场经营主体,与其他零售点间距应不小于100米(含)且不得超过所在区域零售点总量控制要求。

6.电子烟零售点设置:

电子烟零售点的设置按照《山西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规定执行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实际情况,可放宽零售点间距、总量控制要求。

1.按原零售点地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企业类型改变的,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备案共同经营的家庭成员间变更的,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因故未按期延续被注销许可证但经营主体及地址未发生变化的(仅限于2024年7月1日后未按期延续被注销许可证的零售户;原烟草证持证人须在许可证被注销之日起15日内主动向朔城区烟草专卖局提出书面申请,15日内未主动向朔城区烟草专卖局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无效)以上情形重新申领许可证的可以不受零售点间距、总量控制要求。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属于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应当向审批机关重新提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

1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以外的经营主体类型的;

2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以外变更经营者的;

3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的;

4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因经营主体类型发生变化等自身变化而引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的。

2.地址变化新办或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因公共利益、个人行为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效益下滑的除外),原持证人申请歇业或变更后6个月内在新经营地址继续经营,或在安置后6个月内利用被征收房屋的安置场所继续经营,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申领许可证的,可以不受零售点间距、总量控制要求。本项不包括经营场所纳入政府房屋拆迁范围后设立的零售点。

2)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所有学生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最短距离50米内的持证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动歇业后另选新址的,可以不受零售点间距、总量控制要求。

3.对符合条件的品牌连锁便利店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0〕57号)和山西省商务厅等13部门《关于促进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的实施意见》(晋商规〔2020〕4号)要求,朔城区烟草专卖局对符合条件的品牌连锁便利店总部直营或新加盟门店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严格执行合理布局规划中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前提下,在零售点间距方面适当放宽,与其它持证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25米(含),且不作为周边新设零售点的参照。

1)依据国家《商务部等13部门关于推动品牌连锁便利店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函〔2019〕696号)规划,品牌连锁便利店是指: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以直营或加盟方式开展经营的、以经营食品和日用品为主的,持有商务部门颁发的“商标注册证”和“品牌连锁总部的授权书”

2)建立品牌连锁便利店总部备案制度。所有享受办证优惠政策的品牌连锁便利店,其总店负责人必须事先向朔城区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并提交该品牌连锁便利店的商标注册证明和符合品牌连锁便利店定义的有效证明材料。同时,为进一步提升全区涉烟营商环境建设,针对本地区品牌连锁便利店,新办申请时暂未取得商务部门颁发的“商标注册证”和“品牌连锁总部的授权书”的,经朔城区烟草专卖局审核后,设置20个月时间的过渡期(其总店负责人必须事先与朔城区烟草专卖局签订承诺书)用于办理该品牌连锁便利店的商标注册证明并进行备案,过渡期间暂时享受品牌连锁便利店间距方面的优惠政策;20个月内未办结相关手续达不到承诺条件的,将视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朔城区局有权依法撤销已核发的零售许可证,并且该申请相对人涉事门店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办证申请。

3)直营或加盟品牌连锁便利店在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材料中,应提供有效的品牌连锁便利店直营或加盟证明材料:品牌连锁便利店总部出具的直营或加盟授权书、合同等有效证明材料。

4.对储蓄机构、不存在安全隐患,又符合其他法定办证条件的加油站便利店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对储蓄机构、不存在安全隐患,又符合其他法定办证条件的

加油站便利店申请办理许可证,须符合零售点设置间距不小于50米(含)和零售点总量控制的要求。

5.守法经营的军烈属、残疾人、退役军人、生活困难人群等优抚对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经县级以上退役军人、残联、民政、扶贫等部门认定出具有效证明的军烈属、残疾人、退役军人、生活困难人群等优抚对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放宽零售点间距要求且不作为周边新设零售点的参照,只限办理一次,但不得出现本规划中第二章“禁止性设置规划”的相关情形。

注:(1)退役军人(仅限退役两年内的退役军人)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需提供《退役军人证》和加盖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处”公章的证明资料。(2)生活困难人群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需提供县级以上扶贫办加盖的“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公章的证明资料。(3)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精神残疾人的,可按照特殊群体给予优抚政策,但申请人营业执照组成形式必须为家庭经营并备案共同经营的家庭成员(含精神残疾人)名单。

军烈属、肢体残疾军人、两参(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可不受所在区域规定间距要求;退役军人放宽幅度不超过所在区域规定间距的10%。残疾人视具体情况分类放宽:其中,肢体残疾(一级至三级)可不受所在区域规定间距要求;肢体残疾(四级)放宽幅度不超过所在区域规定间距的50%。视力残疾一级、听力残疾一级、言语残疾一级放宽幅度不超过所在区域规定间距的50%;视力残疾二级、听力残疾二级、言语残疾二级放宽幅度不超过所在区域规定间距的40%;听力残疾三级、言语残疾三级放宽幅度不超过所在区域规定间距的30%。

对于适用放宽情形,同时受总量限制影响的,不得超过所在区域零售点总量控制要求。对于同时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放宽情形的,适用放宽幅度较高的规定,放宽幅度不得累计。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予发证;情节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残疾零售户因身体原因需要他人代为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须主动向朔城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相关委托书(受委托人仅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并对委托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大型酒店、连锁超市及便利店等经营规模较大需要雇员代为经营的,持证人本人须主动向朔城区烟草专卖局提供雇员的相关信息资料和书面委托证明,未主动提供相关委托证明且实际经营者非持证零售户本人的,视同非法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朔城区烟草专卖局将依法依规采取后续监管措施。

6.针对符合新办条件的申请人经营地址周边出现的异常持证户(包括无固定经营场所、证址不符、擅自改变经营业态等情形),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已对其采取停业、责令停业等监管措施期间该异常持证户可不作为周边新设零售点的参照。

7.其他情形:

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属于自有房产的,放宽幅度不超过所在区域规定间距的20%(申请人必须与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等证明资料登记人为同一人,申请人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他人代为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须主动向朔城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相关委托书并对委托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受委托人仅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但必须符合合理布局规划总量限制要求和本规划第二章“禁止性设置规划”以外的情形。

第九条人口数量、城市规划、乡村建设等出现较大变化时,应当对相关市场单元零售点数量予以应急性增设或保护性冻结。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属市场单元可进行应急性增设:

1.市场单元内受县级以上政策法规影响、重点扶持项目或社会发展需要新设卷烟零售点的;

2.市场单元内卷烟零售户毛利、销量在一定时间段内连续高于同类市场单元均值达到一定条件的;

3.由于市场单元内新建居民小区、工厂等因素导致市场单元人口增长超过上年末户均服务人口标准一定比例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属市场单元可进行保护性冻结:

1.市场单元内卷烟零售户毛利、销量在一定时间段内连续小于同类市场单元均值达到一定条件的;

2.由于市场单元内拆迁、改建、工厂搬迁等因素导致市场单元人口总数下降幅度达到一定比例的。

第四章附则

本规划中有关用语含义及相关说明:

第十条本规划中的“幼儿园”是指对三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幼儿园的范围以当地教育部门审核批准的名单为准。

1、对在当地教育部门审核批准名单之内的幼儿园,周边50米内(含50米)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许可证届满提出延续申请的,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法》等法律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延续。

2、对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因经营场所周边

50米内(含50米)新设立的幼儿园,且该幼儿园未在当地教育部门审核批准名单之内,零售户许可证届满提出延续申请的,在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准予延续;后续如幼儿园列为当地教育部门审核批准名单之内,则持证户许可证到期将依法不予延续。

3、对未在当地教育部门审核批准名单之内的幼儿园,周边50米内(含50米)有申请人提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新办。

第十一条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幼儿园、中小学周围,是指自幼儿园、中学、小学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最短距离50米内(含50米)的区域

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视具体情形采取申请人承诺、现场核实等方式确认。

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经营场所不变动或不移动,不包含流动摊点(车、棚)流动车辆、临时建筑物、报刊亭

间距,是指从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之间,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可正常安全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进行间距测量时,申请人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应当共同确认。

经营面积,是指为商品销售、餐饮住宿、娱乐活动等经营需要而直接占用的使用面积,包括仓储、办公等辅助公共服务场所及设施。

本规划中“以上”“以内”“不小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十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受间距或控量所限,无法同时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申请人经营场所应有准确的门牌地址或方位表述;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持证零售户歇业或注销的,其他申请人在原经营地址申领许可证,按照烟草证新办流程办理

第十对本规划施行前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划有关合理布局规定标准调整的影响;有效期届满的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不受本规划有关合理布局规定标准调整的影响,但属于本规划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或不符合法定延续条件的,不予延续。

第十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根据社会形势的变化,朔城区烟草专卖局可对局部区域零售点布局数量进行调整,并在朔城区政务大厅烟草业务窗口公告实施。

第十本规划由朔城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朔州市朔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朔城烟20234号)同时废止。

朔城区烟草专卖局

                            0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