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环朔罚〔2024〕42号
朔州市润红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智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00MA0JR9X57D
地址:朔州市朔城区小平易乡旧杨涧村北杨涧煤炭物流交易中心
我局于2024年5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4年3月在储煤场建设项目所在地储煤棚西侧开工建设一条洗煤生产线项目,8月建成。建设内容包括一台16平方跳汰洗煤机及配套设施,项目总投资138万元。开工建设前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现场检查时,项目未投入生产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4年8月27日,你公司提供的朔州市润红工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被询问人)朱智红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主体资质和法人身份;
2. 2024年8月27日《朔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朔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建设洗煤生产线的情况;
3.现场取证照片5张,证明你公司违法建设洗煤生产线的行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12日以《朔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朔环朔罚告〔2024〕42号)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证据、拟作出的处罚内容、依据、理由,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至今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故我局认为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二部分序号J-1,经核算,按照项目总投资138万元的1%,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CNY13,800元(大写:壹万叁仟捌佰元整)。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朔州市生态环境局朔城分局通过“山西非税收缴平台”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凭20位缴款码,自由选择交款方式,将罚款缴至财政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朔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怀仁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朔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