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环朔罚〔2024〕24号       

朔州市云丽雅医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朔城区张学丽口腔诊所一部:

负责人:张学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02MACBP8QY0K

地址:朔州市朔城区建设北路宝源商务

朔州市生态环境局朔城分局于20247月31日对你诊所进行了调查,发现你诊所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诊所于2023年5月开始建设,当年建成投入运营。安装有1台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型号:RCT700-SC),在使用前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以上事实,以下证据证明:

1.20247月31日,你诊所提供的朔州市朔城区张学丽口腔诊所一部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诊所主体资质;

2.20247月31日《朔州市生态环境局朔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诊所现场检查发现无证使用射线装置的情况;

3.现场取证照片4张,证明你诊所使用射线装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我局2024年8月12日以《朔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朔环朔罚告〔2024〕24号)告知你诊所的违法事实、证据、拟作出的处罚内容、依据、理由,并告知你诊所享有陈述申辩权。你诊所至今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故我局认为你诊所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三部分序号F-6,经核算,我局决定对你诊所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CNY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限你诊所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朔州市生态环境局朔城分局通过“山西非税收缴平台”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凭20位缴款码,自由选择缴款方式,将罚款缴至财政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诊所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朔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怀仁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朔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