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环朔罚〔2024〕50号
朔州市全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二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02MA0KHQKF93
地址:朔州市朔城区雁门街2号(原药材公司)
我局于2024年10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和出具虚假机动车车排放检验报告。经抽查你公司2024年5-7月出具的335份《汽车排放检验报告》发现,有3份存在伪造检验结果和弄虚作假情况:
1.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码为“000000000D00”、CVN码“不支持”,后处理控制单元CAL ID码“不支持”、CVN码“不支持”,OBD检查结果为合格;
2.用同一辆车代替另3辆机动车进行排放检测,排气污染物检测结果为合格。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0月16日,你公司提供的朔州市全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和周二女、康海霞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主体资质和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现场负责人)身份;
2.2024年10月16日《朔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朔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无正确OBD码出具虚假机动车合格检验报告和用同一辆车替检,伪造机动车排放合格检验结果以及3次排气检验收取检验费300元(100元/辆)的事实;
3.2024年10月16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持证执法,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以及发现你公司排气检测设备不规范情况。
4.2024年10月16日你公司提供的有CMA标志(计量认证证号:200405341204)的3份《汽车排放检验报告》(2024年5月30日编号:140602062405301456352011、2024年6月12日编号:140602062406121639242011、2024年7月23日编号:140602062407231638172011)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对车牌号为“晋A72VL4”的比亚迪/BYD8150A5M、车牌号为“晋FMT121”的比亚迪/BYD8150A5M、车牌号为“晋F44704”的海马/HMA7150AB4AW出具虚假OBD合格检查结果的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29日以《朔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朔环朔罚告〔2024〕50号)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证据、拟作出的处罚内容、依据、理由,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至今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故我局认为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二部分序号Q-22,经核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CNY300元(大写:叁佰元整)
2.罚款:CNY105,000元(大写:壹拾万零伍仟元整)。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金额合计:CNY105,300元(大写:壹拾万零伍仟叁佰元整)。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朔州市生态环境局朔城分局通过“山西非税收缴平台”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凭20位缴款码,自由选择交款方式,将罚款缴至财政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朔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怀仁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朔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