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环朔罚〔2024〕51号       

朔州市阳光汽车保养测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灵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00734001387E

地址:朔州市朔城区森林公园南300米

我局于2024年10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检验机动车,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经抽查你公司2024年1-9月出具的675份《汽车排放检验报告》发现,其中3份排放检验报告有弄虚作假情况:

1.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码、CVN码和后处理控制单元CAL ID码、CVN码均“不支持”,OBD检查结果为合格;

2.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第11.1规定:“本标准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汽车环保定期检验应采用本标准规定的简易工况法进行,对无法使用简易工况法的车辆,可采用本标准规定的双怠速法进行。”你公司无合理原因,擅自将“稳态工况法”改为“双怠速法”进行检测,排气污染物检测结果合格。查询“朔州市机动车排气检测监管平台”历史数据显示,3辆车的检测标准管理界面出现预警信息“本次检测方法与同车型其他车辆检测方法不一致”。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0月18日,你公司提供的朔州市阳光汽车保养测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和霍灵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主体资质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2.2024年10月18日《朔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朔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采取弄虚作假改变检测方法手段出具虚假机动车车排放合格检验报告的事实;

3.你公司《收费标准》,证实你公司收取3次排气检验费270元(90元/辆);

4.2024年10月18日《现场照片证据》1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持证执法,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情况。

5.2024年10月18日你公司提供的3份有CMA标志(计量认证证号:200405341166)《汽车排放检验报告》(2024年1月10日编号:140602052401100957221011、2024年1月5日编号:140602052401051620101011、2024年9月25日编号:140602052409250946581011)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对车牌号为“晋HUK527”的恩威牌/DHW6452B(CR-V 2.4)、车牌号为“晋F01801”的恩威/DHW6451R1ASD、车牌号为“晋FB1758”的大众汽车牌/SVW6451YED进行排气检测,擅自将“稳态工况法”改为“双怠速法”,出具虚假排气污染物合格检验报告的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

我局2024年11月29日以《朔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朔环朔罚告〔2024〕51号)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证据、拟作出的处罚内容、依据、理由,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至今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故我局认为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二部分序号Q-22,经核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CNY270元(大写:贰佰柒拾元整);

2.罚款:CNY105,000元(大写:壹拾万零伍仟元整)。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金额合计:CNY105,270元(大写:壹拾万零伍仟贰佰柒拾元整)。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朔州市生态环境局朔城分局通过“山西非税收缴平台”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凭20位缴款码,自由选择交款方式,将罚款缴至财政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朔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怀仁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朔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