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区肉羊屠宰及其肉品流通管理工作,确保羊肉品质量安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我区实行肉羊定点屠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肉羊实行定点屠宰管理。全区范围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畜禽和城镇居民个人自宰自食家禽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设置30日过渡期,过渡期内相关经营主体应当完成经营调整,过渡期届满后严格按照本通告规定执行。
二、朔州市朔城区朔南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经有关部门现场核实,具备生产运营条件,已依法取得朔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的《畜禽定点屠宰证》,区政府已同意其正式启动运行。
三、屠宰的肉羊应当经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动物检疫证明》、佩戴畜禽耳标。屠宰肉羊时,由派驻官方兽医依法实施屠宰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羊肉品,由派驻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产品)》。同步开展企业肉品品质检验,经检验合格的羊肉品,定点屠宰企业应当加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卡环,并随货附带《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两项检验均合格、双证齐全方可出厂,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检疫或检验不合格的羊肉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无《动物检疫证明(产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羊肉品不得出厂。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和经销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以及病死、注(灌)水、注入非法物质的羊及其肉品。对肉羊屠宰及其肉品流通过程中的各类违法经营行为,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未经区政府定点并取得有关证照的肉羊屠宰场和经营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以及病死、注(灌)水、注入非法物质的羊及其肉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均可向农业农村部门或12315热线等投诉举报。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限2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本通告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解释。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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