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持续优化政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烟草专卖局《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国烟法〔2024〕5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朔城区卷烟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本规划适用于朔城区行政区划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适用于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审查、决定等。

第四条  合理布局基本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许可证申办程序向社会公布,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平等权利。

  2.便民原则。制定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既方便消费者购买,又限制卷烟零售户之间不当竞争,保证烟草制品合理消费需求。

3.受理在先原则。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因合理布局条件所限,无法同时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适当照顾弱势群体原则。对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军烈属、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申办许可证时,经核查经营者或法定代表人确为本人,且为唯一店面的,适当放宽办证条件;同时,在家庭经营备案的成员间可以变更。

  5.尊重历史,立足现状,不溯及既往原则。本规划只针对新申领许可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已经存在持有许可证的零售户,除本规划规定的不予设立零售点情形以外,经营主体、经营场所地址未发生改变的,应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正常办理许可证延续,不受本规划限制。

 

第二章  禁止性设置规划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1.申请主体资格: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属于“娱乐服务”业态的除外);

(3)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2.经营场所: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4)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5)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包括主营易燃易爆等产品,直接经营或存放有毒、有害、放射性商品的场所,如:农药、油漆、散装汽油等对人体有毒有害的场所(不包含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以及列入政府危房改造的场所。

(6)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经营场所内部,如:以未成年人为培训对象的各种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托育机构等。

(7)未遵守法律、法规以及规章。

3.经营模式:

(1)采取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3)不能有效识别未成年人,无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等。

4.特殊区域:

(1)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中小学、幼儿园师生出入口依法可步行最短距离50米(含)范围内的;

(2)医疗卫生机构内部;

(3)党政机关内部;

(4)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和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5)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6)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划的。

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划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1.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2.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最短距离50米内的;

3.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4.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5.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6.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证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

7.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8.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9.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10.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11.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三章  卷烟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七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城市区域、乡镇、行政村等作为最小市场单元。在实地走访调研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辖区内新规划住宅小区、办证需求、消费能力等多种因素,将测算的零售户合理容量作为零售点布局规划的重要参考,通过合理布局、动态调节,相应放宽、维持或收紧布局规划实现零售户总量合理稳定。

1.城市区域零售点设置:

城市区域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小于40米(含)。城市区域若某个网格片区零售点规划数量达到饱和状态时,可根据该网格区域卷烟消费、办证需求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通过朔城区政务大厅烟草办证窗口或其它方式对外公示。

注:住宅小区内部设立零售点的,与其他零售点间距应达到40米(含)以上且不得超过所在区域零售点总量控制要求。

2.乡(镇)所在地、行政村(含自然村)零售点设置:

乡(镇)所在地、行政村(含自然村)按照合理布局规划实行总量控制(不受零售点间距限制要求),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零售点规划数量。卷烟零售点数量为0的行政村(含自然村)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不受未规划设置为0的影响)。

乡(镇)所在地、行政村(含自然村)现有零售点数量达到或超出规划数量后,暂不准入办理,有注销、收回等情形导致数量减少后小于规划数量,实行“退一办一”和行政许可受理在先的原则实行控量循环,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零售点规划数量并在朔城区政务大厅烟草办证窗口或其它方式对外公示。

注:小康村(北关、南关、西关、东关)、七里河村、贺家河村、北邢家河村、北旺庄村、小村、照什八庄村、李家河村、曹沙会村、南邢家河村等城中村(与城市区域接壤的临街商铺、住宅小区等除外)新增零售点实行总量控制(不受零售点间距限制要求),现有零售点数量达到或超出规划数量后,暂不准入办理,有注销、收回等情形导致数量减少后小于规划数量,实行“退一办一”和行政许可受理在先的原则实行控量循环,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零售点规划数量并在朔城区政务大厅烟草办证窗口或其它方式对外公示。

3.机场、高铁站候车室、大型酒店、大学本科院校内部区域零售点设置:

机场、高铁站候车室以及经营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酒店(用于陈列烟草制品的专门区域)、大学本科院校内部区域零售点实行总量控制,设置总数不超过3个(不受零售点间距限制要求)。

4.商贸市场、创业园等零售点设置:

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且已形成发展规模的商贸市场、专业性商品市场、创业园区从严控制零售点,在严格执行所在区域零售点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市场内部每增加100个实际固定经营商铺可增设1个零售点。市场外围临街商铺零售点的间距不小于40米(含)且不得超过所在区域零售点总量控制要求。

5.电子烟零售点设置:

电子烟零售点的设置按照《山西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规定执行。

6.零售业态为五金建材、美容美发等其他类(与烟草零售不存在互补营销关系),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小于200米。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实际情况,可放宽零售点间距、总量控制要求。

1.按原零售点地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企业类型改变的,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因故未按期延续被注销许可证但经营主体及地址未发生变化的(仅限于2026年7月1日后未按期延续被注销许可证的零售户;原烟草证持证人须在许可证被注销之日起15日内主动向朔城区烟草专卖局提出书面申请,15日内未主动向朔城区烟草专卖局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无效)以上情形重新申领许可证的可以不受零售点间距、总量控制要求。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属于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应当向审批机关重新提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

(1)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以外的经营主体类型的;

(2)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以外变更经营者的;

(3)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的;

(4)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因经营主体类型发生变化等自身变化而引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的。

2.地址变化新办或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原持证人申请歇业或变更后6个月内在新经营地址继续经营,或在安置后6个月内利用被征收房屋的安置场所继续经营,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申领许可证的,可以不受零售点间距、总量控制要求。本项不包括经营场所纳入政府房屋拆迁范围后设立的零售点。

(2)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所有学生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最短距离50米内的持证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动歇业后另选新址的,可以不受零售点间距、总量控制要求。

(3)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备案共同经营的家庭成员间变更的,可以不受零售点间距、总量控制要求。

(4)为提升全区营商环境,充分保障持证零售户利益,因商铺重新招标等客观原因,持证零售户在同一单元格同一街道(仅限500米)内申请变更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的(仅限于2026年1月1日后符合该项情形的持证零售户),申请人在新办时可不受零售点间距、总量控制要求。

(5)为进一步提升全区涉烟营商环境建设,在严格执行合理布局规划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城市区域内的住宅小区外部出入口两侧新增零售点(申请人同侧已设置零售点的除外)在间距方面可以不受零售点间距要求。

3.对符合条件的品牌连锁便利店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0〕57号)和山西省商务厅等13部门《关于促进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的实施意见》(晋商规〔2020〕4号)要求,朔城区烟草专卖局对符合条件的品牌连锁便利店总部直营或新加盟门店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严格执行合理布局规划中“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前提下,在零售点间距方面可适当放宽,与其它持证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30米(含),且不作为周边新设零售点的参照。

4.对储蓄机构、不存在安全隐患,又符合其他法定办证条件的加油站便利店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对储蓄机构、不存在安全隐患,又符合其他法定办证条件的

加油站便利店申请办理许可证,须符合零售点设置间距不小于40米(含)和零售点总量控制的要求。

5.守法经营的军烈属、残疾人、退役军人、生活困难人群等优抚对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经县级以上退役军人、残联、民政、扶贫等部门认定出具有效证明的军烈属、残疾人、退役军人、生活困难人群等优抚对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放宽零售点间距要求且不作为周边新设零售点的参照,只限办理一次,但不得出现本规划中第二章“禁止性设置规划”的相关情形。

注:(1)退役军人(仅限退役两年内的退役军人)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需提供《退役军人证》和加盖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处”公章的证明资料。(2)生活困难人群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需提供县级以上扶贫办加盖的“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公章的证明资料。

军烈属、残疾军人(军残等级一至六级,不含精神、智力残疾级)、两参(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可不受所在区域规定间距要求;退役军人放宽幅度不超过所在区域规定间距的10%。残疾人视具体情况分类放宽:其中,肢体残疾(一级至四级)可不受所在区域规定间距要求;视力残疾一级、听力残疾一级、言语残疾一级放宽幅度不超过所在区域规定间距的60%;视力残疾二级、听力残疾二级、言语残疾二级放宽幅度不超过所在区域规定间距的50%;听力残疾三级、言语残疾三级放宽幅度不超过所在区域规定间距的40%。

对于适用放宽情形,同时受总量限制影响的,不得超过所在区域零售点总量控制要求。对于同时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放宽情形的,适用放宽幅度较高的规定,放宽幅度不得累计。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予发证;情节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残疾零售户因身体原因需要他人代为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须主动向朔城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相关委托书(受委托人仅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并对委托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大型酒店、连锁超市及便利店等经营规模较大需要雇员代为经营的,持证人本人须主动向朔城区烟草专卖局提供雇员的相关信息资料和书面委托证明,未主动提供相关委托证明且实际经营者非持证零售户本人的,视同非法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朔城区烟草专卖局将依法依规采取后续监管措施。

6.针对符合新办条件的申请人经营地址周边出现的异常持证户(包括无固定经营场所、证址不符、擅自改变经营业态等情形),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已对其采取停业、责令停业等监管措施期间,该异常持证户可不作为周边新设零售点的参照。

7.其他情形:

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属于自有房产的,放宽幅度不超过所在区域规定间距的20%(申请人必须与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等证明资料登记人为同一人,申请人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他人代为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须主动向朔城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相关委托书并对委托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受委托人仅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但必须符合合理布局规划总量限制要求和本规划第二章“禁止性设置规划”以外的情形。

 

第四章  雪茄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九条  本规划仅适用于朔城区专营雪茄烟零售许可证(不包含专营传统卷烟零售业务)的新办、变更、延续等相关管理服务,适用于申请从事雪茄烟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条  合理布局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原则。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开展雪茄烟零售点布局管理工作,确保行政许可合法合规。

2.公开公正原则。布局规划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保证申请人平等获取许可的权利。

3.便民服务原则。充分考虑消费者购买便利性和经营者经营需求,合理设置零售点,提高政务服务效能,方便群众办事。

4.市场导向原则。结合市场需求、容量以及消费行为习惯等因素,引导雪茄烟零售点合理布局,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5.优化布局原则。综合考量区域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等,动态调整零售点布局,避免过度集中或空白区域出现。

6.受理在先原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受理申请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审核发放许可证。

第十一条  经营场所要求

申请人需拥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且经营场所应面向公众正常经营,有独立门面和醒目标识。

第十二条  经营业态要求

1.业态为主营茶叶、酒水、特色礼品等具有高端消费特征的专卖店,此类店铺目标客户群体与雪茄烟消费群体有一定重合度,能相互促进销售。

2.集高端消费体验为一体的茶室、酒吧、咖啡厅、餐吧及会所等休闲娱乐服务场所,这些场所的消费氛围和环境适合雪茄烟的销售与品吸,具有营销互补关系。

3.取得专营雪茄烟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销售传统卷烟。

第十三条  零售点设置综合考虑市场需求、市场容量和零售点合理利润等因素,结合本辖区内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行为习惯等对雪茄烟零售点数量进行动态调整,并通过朔城区政务大厅烟草办证窗口或其它方式对外公示。

第十四条  不予设置雪茄烟零售点的情形

1.无固定经营场所,不予设置。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例如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车库、储藏室等,或居民楼内公用道、楼梯间等,存在监管困难和影响居民生活等问题,不予设置。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雪茄烟,如危房,可能对消费者和经营者人身安全造成威胁,以及生产、销售、经营、储存如化工、油漆、化肥农药、鞭炮、饲料、药品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烟草储存安全标准,容易造成雪茄烟污染的场所,均不予设置。

4.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由于自动售货机无法有效核实购买者年龄,难以落实控烟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要求,不予设置。

5.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此类行为易诱导未成年人接触烟草,破坏市场秩序,不予设置。

6.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不予设置。

第十五条  特殊区域限制

1.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青少年活动中心进出通道口外侧间距半径不足50米(含50米)范围内的,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该区域严禁设置雪茄烟零售点。

2.已被政府规划为拆迁或征用的区域,因经营存在不确定性,不利于市场稳定和监管,不予设置。

3.政府明令禁止经营烟草类商品的区域,严格执行政府规定,不予设置。

4.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其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5.封闭式小区、厂区及各类农贸市场内的,考虑到此类区域相对封闭,内部人员活动范围有限,且可能存在其他经营限制,不利于雪茄烟零售业务有序开展,不予设置。

第十六条  专业性较强,与雪茄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者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应综合考虑该区域雪茄烟实际消费需求、雪茄烟规划户数等因素后决定是否予以设置。

第十七条  特殊情形

1.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的,持证人本人可以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向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变更,变更时需提供相关行政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经审核通过后,重新办理许可证。

2.因学校、幼儿园新建或校门改造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幼儿园等限制区域的,持证人可在知晓情况后30日内,向朔城区烟草专卖局申请变更经营地址,同样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办理变更。若超出期限未申请,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3.其他有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的情形,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经营地址无法继续经营的,应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五章  附则

本规划中有关用语含义及相关说明:

第十八条  本规划中的“幼儿园”是指对三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幼儿园的范围以当地教育部门审核批准的名单为准。

1.对在当地教育部门审核批准名单之内的幼儿园,周边50米内(含50米)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许可证届满提出延续申请的,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法》等法律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延续。

2.对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因经营场所周边

50米内(含50米)新设立的幼儿园,且该幼儿园未在当地教育部门审核批准名单之内,零售户许可证届满提出延续申请的,在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准予延续;后续如幼儿园列为当地教育部门审核批准名单之内,则持证户许可证到期将依法不予延续。

3.对未在当地教育部门审核批准名单之内的幼儿园,周边50米内(含50米)有申请人提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新办。

第十九条  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幼儿园、中小学周围,是指自幼儿园、中学、小学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最短距离50米内(含50米)的区域。

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视具体情形采取申请人承诺、现场核实等方式确认。

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经营场所不变动或不移动的,不包含流动摊点(车、棚)、流动车辆、临时建筑物、报刊亭等。

间距,是指从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之间,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可正常安全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零售点之间存在的隔离带、防护栏、双实线等不视为可通行距离。进行间距测量时,申请人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应当共同确认。

经营面积,是指为商品销售、餐饮住宿、娱乐活动等经营需要而直接占用的使用面积,包括仓储、办公等辅助公共服务场所及设施。

本规划中“以上”“以内”“不小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本规定中业态类型根据《中国卷烟销售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零售客户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烟销网〔2022〕26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受间距或控量所限,无法同时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经营场所应有准确的门牌地址或方位表述;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持证零售户歇业或注销的,其他申请人在原经营地址申领许可证,按照烟草证新办流程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本规划施行前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划有关合理布局规定标准调整的影响;有效期届满的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不受本规划有关合理布局规定标准调整的影响,但属于本规划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或不符合法定延续条件的,不予延续。

第二十四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根据社会形势的变化,朔城区烟草专卖局可对局部区域零售点布局数量进行调整,并通过朔城区政务大厅烟草办证窗口或其它方式对外公示。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由朔城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朔州市朔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朔城烟法〔2024〕1号),原《朔城区雪茄烟零售许可证合理布局规划》(朔城烟法〔2026〕1号)同时废止。

 

 

                                   朔城区烟草专卖局

                                    2026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