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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三类)经营备案
2017年09月16日 15:15
来源:安监局
权力编号 | 1600-Z-00100-140602 | |
权力名称 | 项目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三类)经营备案 |
子项 |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三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规定的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答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要求。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使其经营活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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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的依据 |
【法律】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法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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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