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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三类)经营备案
2017年09月16日 15:15 来源:安监局

 
 

 

权力编号 1600-Z-00100-140602
权力名称 项目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三类)经营备案
子项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三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规定的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答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要求。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使其经营活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的依据
【法律】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法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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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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