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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变更
2017年09月16日 15:16 来源:安监局

 
 

 

权力编号 1600-Z-00200-140602
权力名称 项目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变更
子项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第591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部门规章】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第三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41号规定的材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有资质的评价机构评价报告),认为必要时到现场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3.转报责任:作出初审通过决定(不予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告知。符合条件的上报市局审核,规定时间内送达。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督检查,使其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的依据
【部门规章】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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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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