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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对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类)安全措施备案
2017年09月16日 15:17
来源:安监局
权力编号 | 1600-Z-00300-140602 | |
权力名称 | 项目 | 对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类)安全措施备案 |
子项 | ||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40号规定的材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批准决定相关文书,规定时间内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督检查,使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落实各项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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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的依据 |
【法律】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法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部门规章】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第二十二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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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