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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安全许可(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2017年09月16日 15:18
来源:安监局
权力编号 | 1600-Z-00500-140602 | |
权力名称 | 项目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安全许可(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
子项 |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2号)第十一条第一、二款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材料)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上报市局审核。
3.转报责任:作出初审通过决定(不予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告知。规定时间内上报市局审核。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企业的监督检查,使其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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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的依据 |
参照【法律】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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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