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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类)初审
2017年09月16日 15:19 来源:安监局

 
 

 

权力编号 1600-Z-00600-140602
权力名称 项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类)初审
子项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部门规章】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三条第一款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规定的材料)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上报市局审核。

 

3.转报责任:作出初审通过决定(不予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督检查,使其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的依据
【部门规章】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四条、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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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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