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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申办初审
2017年09月16日 15:19
来源:安监局
权力编号 | 1600-Z-00700-140602 | |
权力名称 | 项目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申办初审 |
子项 |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条第一款
【部门规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三款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安监总局令17号)规定的材料。
3.转报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符合条件的上报市局审核,按时办结,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企业的监督检查,使其安全使用活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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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的依据 |
【部门规章】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七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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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