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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销售许可证初审
2017年09月16日 15:20
来源:安监局
权力编号 | 1600-Z-00800-140602 | |
权力名称 | 项目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销售许可证初审 |
子项 |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款
【部门规章】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条第一款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八条规定提交的材料审核。
3.转报责任:根据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上报市局审核。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监督检查,使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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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的依据 |
【部门规章】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五条、第六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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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