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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初审
2017年09月16日 15:20
来源:安监局
权力编号 | 1600-Z-00900-140602 | |
权力名称 | 项目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初审 |
子项 | ||
职权依据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部门规章】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2004年原国家安监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令第18号)第五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36号规定的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3.转报责任: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符合条件的上报市局组织专家审查、验收,按时办结,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的监督检查,使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三同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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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的依据 |
【法律】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部门规章】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2004年原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8号)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七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9号)第三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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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