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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的责令排除,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和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2017年09月16日 15:23 来源:安监局

 
 

 

权力编号 1600-C-00100-140602
权力名称 项目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的责令排除,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和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子项  
职权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报领导批准后决定是否予以强制措施。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5.执行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采取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清单。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的依据
【法律】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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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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