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
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的查封、扣押
2017年09月16日 15:23
来源:安监局
权力编号 | 1600-C-00200-140602 | |
权力名称 | 项目 |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的查封、扣押 |
子项 | ||
职权依据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对拒不执行安监指令,有发生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破物品等强制措施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报领导批准后决定是否予以强制措施。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5.执行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采取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清单,送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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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的依据 |
【法律】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部门规章】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4月2日修订)第十六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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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