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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的查封、扣押
2017年09月16日 15:23 来源:安监局

 
 

 

权力编号 1600-C-00200-140602
权力名称 项目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的查封、扣押
子项  
职权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对拒不执行安监指令,有发生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破物品等强制措施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报领导批准后决定是否予以强制措施。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5.执行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采取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清单,送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的依据
【法律】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部门规章】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4月2日修订)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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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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