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2017年09月16日 15:14
来源:安监局
权力编号 | 1600-A-00100-140602 | |
权力名称 | 项目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子项 |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部门规章】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55号)规定的材料,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核准、带储存设施经营的有资质的评价机构评价报告),认为必要时到现场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规定时间内送达,定期在本局政府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使其经营活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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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的依据 |
【法律】
《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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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