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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2017年09月18日 16:32 来源:档案局

 
 
权力编号 3400-B-00200-140602
权力名称 项目 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子项  
职权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复 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发布) 第二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本)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

责任事项
1.调查责任:档案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档案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档案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2.决定责任:档案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决定;  

 

3.送达责任:制发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并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4.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责令限期改正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的依据
【法律】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地方法规】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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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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