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奖励
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对区地方志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2017年09月18日 16:29
来源:地方志办
权力编号 | 3100-H-00100-140602 | |
权力名称 | 项目 | 对区地方志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子项 |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
《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7号) 第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地方志工作条例》(2011年5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八条 、 第十九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开发布评选表彰文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评选原则、标准、条件、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表彰决定(审核不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对拟表彰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对举报投诉进行依法处理。
4.表彰责任:公示期满,公开下发文件,颁发奖励证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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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的依据 |
【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晋办发〔2014〕34号)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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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