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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对区地方志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2017年09月18日 16:29 来源:地方志办

 
 
权力编号 3100-H-00100-140602
权力名称 项目 对区地方志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子项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  

 

《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7号) 第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地方志工作条例》(2011年5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八条 、 第十九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开发布评选表彰文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评选原则、标准、条件、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表彰决定(审核不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对拟表彰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对举报投诉进行依法处理。  

 

4.表彰责任:公示期满,公开下发文件,颁发奖励证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的依据
【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晋办发〔2014〕34号)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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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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