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虚报、瞒报、拒报价格监测资料的处罚
2017年09月08日 08:25
来源:发改局
权力编号 | 0100-B-00500-140602 | |
权力名称 | 项目 | 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虚报、瞒报、拒报价格监测资料的处罚 |
子项 | ||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
《价格监测规定》(200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政府规章】 《山西省价格监测办法》(2007年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移交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虚报、瞒报、拒报价格监测资料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虚报、瞒报、拒报价格监测资料的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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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的依据 |
【法律】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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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