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确认
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对涉案财物的鉴定(认定)
2017年09月08日 08:56
来源:发改局
权力编号 | 0100-F-00100-140602 | |
权力名称 | 项目 | 对涉案财物的鉴定(认定) |
子项 | ||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
《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办〔1997〕808号)第五条
【政府规章】 《山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9号)第三条、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法发〔1994〕9号) 《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国清〔2000〕3号) 《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审核涉案财物的鉴定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两人以上价格鉴证师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实物勘验;两人以上价格鉴定人员进行价格调查;客观公正进行价格测算;起草价格鉴定结论书。遇到中止或终止价格鉴定情形应当及时通知委托机关。
3.决定责任:按照涉案财物的鉴定规定程序签批《价格鉴定结论书》。
4.送达责任:按照法定时限送达《价格鉴定结论书》。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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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的依据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政府规章】 《山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四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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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