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朔州网站!

行政处罚

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2017年09月15日 13:22 来源:市容市貌局

 
 

 

权力编号 2400-B-06700-140602
权力名称 项目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子项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六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违法行为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告知当事人的救济途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核查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决定,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的依据
【法律】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权力运行流程图 点击查看
廉政风险防控图 点击查看
备注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主办:朔城区人民政府  晋ICP备11006176号 网站标识码 1406020003
电话:0349-2028081 邮编:036002 晋公网安备 140602020000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