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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占道费的征收
2017年09月16日 16:21 来源:市容市貌局

 
 

 

权力编号 2400-D-00100-140602
权力名称 项目 占道费的征收
子项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三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1993〕410号)第四条。

《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晋建城字﹝1993〕307号、晋价涉字﹝1993〕177号)。

《关于印发〈朔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标准〉的通知》(朔价发字﹝2003〕74号)。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征收标准。

 

3.征收阶段责任:对需缴费的开票征收缴入国库。

 

4.事后监管责任:对未及时缴费进行催报催缴。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的依据
【法律】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行政法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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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风险防控图 点击查看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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