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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
2017年09月16日 16:22 来源:市容市貌局

 
 

 

权力编号 2400-D-00300-140602
权力名称 项目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
子项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朔政发﹝2005〕65号)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征收标准。

 

3.征收阶段责任:对需缴费的开票征收缴入国库。

 

4.事后监管责任:对未及时缴费进行催报催缴。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的依据
【法律】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部门规章】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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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风险防控图 点击查看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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