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征收
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
2017年09月16日 16:22
来源:市容市貌局
权力编号 | 2400-D-00300-140602 | |
权力名称 | 项目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 |
子项 | ||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朔政发﹝2005〕65号)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征收标准。
3.征收阶段责任:对需缴费的开票征收缴入国库。
4.事后监管责任:对未及时缴费进行催报催缴。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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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的依据 |
【法律】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部门规章】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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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