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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2017年09月13日 08:57
来源:环境保护局
权力编号 | 1400-Z-00100-140602 | |
权力名称 | 项目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
子项 | ||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环境保护部第4号)第十四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进行审查后,提出办理意见 (备案项目审查备案报告书、备案申请表、设备及技术清单等文件)。
3.决定阶段责任:给予备案或者不予备案。(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通知企业。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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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的依据 |
参照【法律】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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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