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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调解
2017年09月13日 08:58
来源:环境保护局
权力编号 | 1400-Z-00200-140602 | |
权力名称 | 项目 |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调解 |
子项 | ||
职权依据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四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审核申请人材料决定是否受理;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现场调查,审查核实环境污染情况,认定责任; 3、调解责任:充分听取企业的意见,做出调节意见送达双方当事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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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的依据 |
参照【法律】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一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四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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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