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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对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处罚
2017年09月14日 12:02 来源:环境保护局


 

 

权力编号 1400-B-15300-140602
权力名称 项目 对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处罚
子项  
职权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环保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存在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环保部门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案件审查责任: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环保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处理决定责任:环保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信息公开责任: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内容。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的依据
1.【部门规章】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 2-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2-2.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2-3.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 2-4.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二条 2-5.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三条 3-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3-2.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4-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4-2.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一条 5.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6.

【部门规章】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 7.

【部门规章】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一条 8.

【部门规章】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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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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