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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对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检查
2017年09月13日 08:47 来源:环境保护局

 
 

 

权力编号 1400-I-00200-140602
权力名称 项目 对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检查
子项  
职权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第二十四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31号)第五条、第二十九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进行操作,加强对环境情况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经检查后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或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的依据
参照【法律】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参照

 

【法律】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 参照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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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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