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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2017年09月13日 08:59 来源:环境保护局

 
 

 

权力编号 1400-C-00200-140602
权力名称 项目 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子项  
职权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法规】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部门规章】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第二条

责任事项
1.发现责任:及时发现符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2014年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并告知当事单位进行处置,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批准责任:单位负责人及时批准决定实施强制手段。

 

3.实施责任:经办人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4.解除责任: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的应当立即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的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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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风险防控图 点击查看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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