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
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2017年09月13日 08:59
来源:环境保护局
权力编号 | 1400-C-00200-140602 | |
权力名称 | 项目 | 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
子项 | ||
职权依据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法规】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部门规章】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第二条 | |
责任事项 |
1.发现责任:及时发现符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2014年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并告知当事单位进行处置,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批准责任:单位负责人及时批准决定实施强制手段。
3.实施责任:经办人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4.解除责任: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的应当立即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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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的依据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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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