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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对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2017年09月13日 09:00 来源:环境保护局

 
 

 

权力编号 1400-C-00300-140602
权力名称 项目 对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子项  
职权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

 

【部门规章】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0号)第五条、第六条

责任事项
1、发现责任:发现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告知当事单位立即停止,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批准责任:及时批准决定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强制手段; 3、实施责任:制作并交付限制生产、停产决定书;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责任事项的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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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风险防控图 点击查看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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