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
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对控制辐射事故现场的强制
2017年09月13日 09:01
来源:环境保护局
权力编号 | 1400-C-00400-140602 | |
权力名称 | 项目 | 对控制辐射事故现场的强制 |
子项 |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 |
责任事项 |
1、发现责任:及时发现辐射事故或其迹象,并告知当事单位进行处置,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批准责任:及时批准决定实施强制手段; 3、实施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4、解除责任:在辐射事故处理完毕或者危险消除后,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返还;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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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的依据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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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