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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强制有关排污单位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
2017年09月13日 09:01 来源:环境保护局

 
 

 

权力编号 1400-C-00500-140602
权力名称 项目 强制有关排污单位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
子项  
职权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责任事项
1、发现责任:及时发现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停止或者减少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并告知当事单位进行处置,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批准责任:及时批准决定实施强制手段; 3、实施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责任事项的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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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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