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
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收缴流失在社会的含多氯联苯废电力装置和含多氯联苯的废物
2017年09月13日 09:02
来源:环境保护局
权力编号 | 1400-C-00600-140602 | |
权力名称 | 项目 | 收缴流失在社会的含多氯联苯废电力装置和含多氯联苯的废物 |
子项 | ||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
《防止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1991年国家环保局、能源部第50号)第十六条 | |
责任事项 |
1、发现责任:及时发现含多氯联苯废电力装置和含多氯联苯的废物,并告知当事单位进行处置,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批准责任:及时批准决定实施强制手段; 3、实施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在含多氯联苯废电力装置和含多氯联苯的废物处理完毕或者危险消除后,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返还;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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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的依据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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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