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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强制拆除
2017年09月13日 09:02 来源:环境保护局

 
 

 

权力编号 1400-C-00700-140602
权力名称 项目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强制拆除
子项  
职权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做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监督建设单位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项目。

 

4.事后监管责任:拆除违法建设项目和恢复原状后日常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的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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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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