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
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恢复原状
2017年09月13日 09:05
来源:环境保护局
权力编号 | 1400-C-01200-140602 | |
权力名称 | 项目 | 恢复原状 |
子项 | ||
职权依据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做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监督建设单位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项目。
4.事后监管责任:拆除违法建设项目和恢复原状后日常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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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的依据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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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