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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恢复原状
2017年09月13日 09:05 来源:环境保护局

 
 

 

权力编号 1400-C-01200-140602
权力名称 项目 恢复原状
子项  
职权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做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监督建设单位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项目。

 

4.事后监管责任:拆除违法建设项目和恢复原状后日常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的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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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风险防控图 点击查看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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