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者闲置许可
2017年09月13日 08:39
来源:环境保护局
权力编号 | 1400-A-00100-140602 | |
权力名称 | 项目 | 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者闲置许可 |
子项 | ||
职权依据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审查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者闲置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根据行政审批受理程序的相关规定,作出受理决定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者闲置申请材料的合理性,提出是否准予审批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者闲置准予审批或者不准予审批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审批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根据审批结果,出具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者闲置的批复送达政务大厅环保窗口,通知申请人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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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的依据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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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