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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县级环保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含工艺、规模、地址发生变化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超过五年的重新审批)
2017年09月13日 08:39 来源:环境保护局

 
 

 

权力编号 1400-A-00200-140602
权力名称 项目 县级环保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含工艺、规模、地址发生变化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超过五年的重新审批)
子项  
职权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行政法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十二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根据行政审批受理程序的相关规定,作出受理决定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材料的合理性,提出是否准予审批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准予审批或者不准予审批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审批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根据审批结果,出具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送达政务大厅环保窗口,通知申请人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建设项目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的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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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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