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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
2017年09月13日 08:40 来源:环境保护局

 
 

 

权力编号 1400-A-00300-140602
权力名称 项目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
子项  
职权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地方规章】

《山西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2003年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第三条、第四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审查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根据行政许可受理程序的相关规定,作出受理决定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的合理性,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准予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根据许可结果,制作排污许可证,送达政务大厅环保窗口,通知申请人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的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权力运行流程图 点击查看
廉政风险防控图 点击查看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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