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
2017年09月13日 08:40
来源:环境保护局
权力编号 | 1400-A-00300-140602 | |
权力名称 | 项目 |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 |
子项 | ||
职权依据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地方规章】 《山西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2003年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第三条、第四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审查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根据行政许可受理程序的相关规定,作出受理决定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的合理性,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准予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根据许可结果,制作排污许可证,送达政务大厅环保窗口,通知申请人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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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的依据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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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