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县级环保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
2017年09月13日 08:42
来源:环境保护局
权力编号 | 1400-A-00400-140602 | |
权力名称 | 项目 | 县级环保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 |
子项 |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条
【部门规章】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第十条
【地方法规】 《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监督条例》第十九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审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根据行政审批受理程序的相关规定,作出受理决定。
2.审查责任:审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材料的合理性,提出是否准予审批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审批或者不准予审批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审批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出具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送达政务大厅环保窗口,通知申请人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建设项目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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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的依据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部门规章】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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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