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
2017年09月13日 08:42
来源:环境保护局
权力编号 | 1400-A-00500-140602 | |
权力名称 | 项目 |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 |
子项 | ||
职权依据 |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监督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审查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根据受理程序的相关规定,作出受理决定。
2.审查责任:审查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申请材料的合理性,提出是否给予核定的意见。
3.核定责任:作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给予核定或者不给予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核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根据核定结果,出具核定文件,通知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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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的依据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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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