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许可证颁发
2017年09月13日 08:43
来源:环境保护局
权力编号 | 1400-A-00600-140602 | |
权力名称 | 项目 |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许可证颁发 |
子项 | ||
职权依据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行政法规】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行政法规】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七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发布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受理公示。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备案文件(备案制项目)、经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涉及水土保持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委托评估机构技术评估;对应当进行听证的项目进行听证;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前公示;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依法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建设项目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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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的依据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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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