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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2017年09月14日 17:01 来源:林业局


 

 

权力编号 1300-B-02700-140602
权力名称 项目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子项  
职权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林木种子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未依照规定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或其他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木种子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林木种子管理机构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林木种子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责任:林木种子管理机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及时主动公开行政处罚信息。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的依据
【部门规章】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林业部令第8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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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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