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
2017年09月16日 11:36
来源:林业局
权力编号 | 1300-A-00600-140602 | |
权力名称 | 项目 | 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 |
子项 | ||
职权依据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第二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8年修正)第十九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组织专家考察、论证、评审,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并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 | |
责任事项的依据 |
【法律】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九条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修正本)第二十八条
【部门规章】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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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