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使用新型药剂进行生产性森林病虫害防治审定项目
2017年09月16日 11:37
来源:林业局
权力编号 | 1300-A-01000-140602 | |
权力名称 | 项目 | 使用新型药剂进行生产性森林病虫害防治审定项目 |
子项 | ||
职权依据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第九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进行现场新型药剂核实,确认新型药剂是否符合生产性森林病虫害防治。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使用新型药剂进行生产性森林病虫害防治审定》书,予以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的依据 |
【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森林病虫害防治疫实施办法》第九条。 【部门规章】《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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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