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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使用新型药剂进行生产性森林病虫害防治审定项目
2017年09月16日 11:37 来源:林业局

 
 
权力编号 1300-A-01000-140602
权力名称 项目 使用新型药剂进行生产性森林病虫害防治审定项目
子项  
职权依据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第九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进行现场新型药剂核实,确认新型药剂是否符合生产性森林病虫害防治。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使用新型药剂进行生产性森林病虫害防治审定》书,予以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的依据

【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森林病虫害防治疫实施办法》第九条。

【部门规章】《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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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风险防控图 点击查看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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