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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
2017年09月16日 14:57 来源:煤炭工业局

权力编号 2200-I-00200-140602
权力名称 项目 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
子项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   第十六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停止建造、安装和使用,并责令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立即改正。记录存档。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的依据
参照【法律】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 参照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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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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