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
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
2017年09月16日 14:57
来源:煤炭工业局
权力编号 | 2200-I-00200-140602 | |
权力名称 | 项目 | 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 |
子项 |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 第十六条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停止建造、安装和使用,并责令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立即改正。记录存档。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的依据 |
参照【法律】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 参照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 |
权力运行流程图 | 点击查看 | |
廉政风险防控图 | 点击查看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