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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行政职权和责任清单
对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2017年09月08日 14:43 来源:民政局

 
 

 

权力编号 0400-B-00100-140602
权力名称 项目 对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子项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0号令)第三十三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法、违规情形,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应当对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核查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决定,需要移送有关部门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的依据
【法律】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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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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